2614 民权,大于政权
--顾晓军主义:平民主义民主•之二千六百一十四
民权,大于政权。这已是不争的事实。这里的所谓事实,也就是社会实践。而有社会实践,还应该有思想与理论的支持。
今天,我顾晓军、就来做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的思想与理论的支持的功课。
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的、思想与理论的第一证据,就是--先有民,而后有国;国,也就是政权。
回溯人类与人类社会的起源,其实、大家都清楚:在没有政权的时候,最先出现的是长老、族长。而这长老、族长,其实就是最原始的政权。或,可称--初级政权。也可叫作:政权的萌芽。
再,大家也清楚:于公元前176年至公元630年间,在罗布泊西部、古丝绸之路上有一楼兰古国;于公元1038年至1227年间,在今陕北地区、有一由党项人建的西夏国……这些国的人,后来突然而又神秘地消失了、国也不复存在了。这其实、也证明了:有民,才有国、才有当时的政权。
还有,就是中华民国。中华民国,曾是亚洲的第一大国、打败轴心国的世界四大强国(中美英苏);然,没有了民(民,都向往共产主义了),而国、也就不复存在了。
如今,中华民国、在台湾,已是此中华民国、非彼中华民国了,是不是呢?
因此,“先有民,而后有国”是无可辩驳的。也就是--有民,才有国;有国,才有其政权。而民,于国、于政权之中,是决定性的因素、是根基。如是,民权、自然就大于政权。所谓“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”,说的就是“民与君”、“民权与政权”的关系。
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,还是我顾晓军提出“民权至上”和“平民主义民主”的思想与理论的依据。
以上是从“民”与“政权”谁决定谁的存在的角度,论证了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(第一论证)。我还可、从政权的存在形式及其合理与合法的角度论证之(第二论证)。
第一种,公投普选、两党制、三权分立的体制与政权。这里面--两党制,是解决相互纠错的问题;三权分立,是划定司法权、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界线。而公投普选,则规定政权的属性在民。
第二种,是专制的、一党的、由代表选举的体制与政权。人们常说,这样的政权不合法。其实,这样的说法、是一种无理。因为,法实为这部分民的公约。既是“这部分民的公约”,就不能拿这部分人的公约、去衡量那部分人、是否合法,是不是?这部分人评价那部分人,只能说合不合理。理,是价值观,可以是普天下的。因此,专制的、一党的、由代表选举的体制与政权是不合理的,违背了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,是把政权凌驾于民权之上。
细数专制的体制与政权的不合理,还有代表制、富商当代表等等。代表制,其实就是议员选总统制。不公投普选、由议员选总统,可不可以呢?也不是绝对不可以,只是不好、不能直接反映民意、且容易作弊。但,由议员选总统的根本、是议员需公投普选。如果议员是一党指定的,那么、这样的代表制、就太不合理了,且是愚弄民众、强暴民权。而富商当代表,则是政商合一。政商合一,不就是腐败吗?在政商合一的体制下,那强拆、截访、自焚……不司空见惯、才怪呢!是不是这理?
第三种,就是以武装夺取政权。以武装夺取政权,其理在某种意义上、也是通的。因为,战争不就是政治的一种、最终的解决形式?何况,战争也是需要赢得民众的支持的。而得到民众支持、赢得战争的一方,不就是获得了另一种的“公投普选”?以武装夺取政权的根本,是在武装夺取政权之后不久、就应当实行公投普选,补上公投普选的这一课、补齐手续--使其政权的合理合法性得以完备。
第四种,是政变。政变,其实是--社会上层之间的、不同派别之争,争权夺利的行为。因此,政变是不合理的。然,政变又是政治解决方案中、很常见的一种。因此,政变成功后、更应尽快实施公投普选,补齐其政权必须具备的手续。
第五种,是革命。革命,其实就是--下层民众与政治家,于上层社会的、一种无可奈何的、政治的解决方案。同理,革命成功后,得补齐手续。
通过以上五种形成政权或夺取政权、与政权存在的形式、及需完备手续等方面,不难看出--民众的权力、民权,决定性地影响着政权的存在、及其合理与合法性。所以,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、是颠扑不灭的真理!
此外(第三论证),前几年大陆主流社会,也在讲“权为民所赋”和“权为民所用”。而“权为民所赋”和“权为民所用”,不就是承认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吗?而连专制体制的主流社会都承认,那么“民权,大于政权”、也就应该是无可争议了,是不是呢?
顾晓军 2014-12-9 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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